最近遗产税的话题又在保险人的朋友圈里出现,原因是在7月2日的某论坛上,李部长提出:应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税。
他的话有多少力度,是否是放风体现更上层的意思,咱们不清楚。若万一真的实施,制度参考的方向,估计会以美国的遗产税为蓝本。那美国那边,现在是如何收取遗产税的呢?
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,都可能会有遗产税的征收。我们先看联邦政府收取的遗产税。
2023年,联邦遗产税的起征额是1292万美元,超过这个金额以上的遗产,再按照阶梯制来计算税率,如下表所示,最高税率是40%。
被继承人名下的现金、房地产、股票、投资、信托、退休计划、寿险等资产,都会计入到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。你没有看错,包括寿险,哪怕是指定了受益人。这背后的逻辑是,若在受保人身故时,受保人对于保险仍然拥有实际的控制权(比如作为保单持有人可以更改受益人或者决定退保等),那么这份寿险的现金价值依然会算为受保人的遗产。为了避免这个问题,很多美国人会把保单所有权转移到一个名为“不可撤销寿险信托”(ILIT, 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)的独立信托中。通过这种方式,保单所有权被从受保人手中转移出去,使得寿险收益在受保人去世时不被视为其遗产的一部分,从而避免遗产税。具体下文再详细讲述。
配偶之间互相赠与资产,或者继承财产,则完全免税,无论金额大小。逻辑上也很简单,只要财产依然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,最终国家还是收得到遗产税,并不着急。夫妻两人的免税额可以合并,意思是,夫妻共同财产超过2584万美元(1292万美元 x 2),才会涉及要征收联邦遗产税的问题。
那就有人会想到,在生前提前把资产转移给孩子,把遗产总额控制在免税额以下,那不就能够避免遗产税问题了吗?别侥幸,你能想到这些,税局想不到吗?凡是有遗产税的地方,都会有赠予税(Gift Tax)。
2023年,美国赠予税的起征额是17000美元,夫妻合共34000美元。也就是说,夫妻想要赠予资产给任何人或者信托,只要每年在34000美元以下,则不需要交税。
比方说,老王有两个孩子,那么老王就可以每个孩子每年赠与1.7万美元,而不会涉及到赠予税。留意,赠予税是针对每个受赠者每年的额度上限,而不是所有赠与的全年总额。
那超出了1.7万美元的年度免税额,就要立刻收税了吗?那也不是,还有一个叫:“终身赠予免税额”,它和遗产税起征额一致,2023年是1292万美元。
比方说,老王给他儿子在某一年赠与了2万美元,超出了1.7万美元的年度免税额,那么超过的3000美元,就会计入到老王的终身赠予免税额里。
理论上,老王可以一次过把不超过1292万美元的资产赠与给孩子,而不涉及到赠予税。这也挺容易理解的,反正在1292万美元以下,最终遗产也不会征收遗产税,那么提前赠与给别人,也当然不用收税啦!
这样的终身赠予免税额,也就是很多人可以利用的遗产税规划的起点。
除了联邦遗产税之外,部分州政府也会征收遗产税,一般比例在10%到18%左右,而且免税额起征点要比联邦的更低。所以,在美国住哪里,很重要。咱们中国当然不会出现按照省份征税的情况。
有遗产税,自然就有应对的遗产规划,简单来说,就是怎么想办法减少遗产税。常见的遗产税规划就有两种,都和信托有关,一个叫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(IDGT),另一种则是与保险有关,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(ILIT)。
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(IDGT)是一种不可撤销信托,Irrevocable Trust,最大特点就是,一旦把资产转入信托之后,就和委托人无关了,自然也不会成为委托人的遗产,也不涉及到遗产税。
要能够真正避开税务,就要完全放弃对于这部分资产的控制权,相当于这部分资产就不在是自己的了,所以不能有任何保留权利在信托契约内,同时在设立之后,也不可以撤销。所以,并不是所有信托都能够有规避遗产税的作用,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可以。
那为什么要强调是这种IDGT,而不是所有不可撤销信托呢?特别之处就是在于:委托人(Grantor)在设立信托后,虽然放弃了信托的所有权利,但是却依然可以为信托资产产生的收益来缴纳所得税。
我们打个比方:
老王有一栋收租的房子,每个月都有租金收入。老王设置了IDGT,把房子赠与给信托,只要房产价值不超过1292万美元,那么老王就不涉及到赠予税的问题。因为出租的房子每年有租金收入,那自然就涉及到了所得税。
如果是一般不可撤销信托,信托受托人就要负责信托资产收入部分的所得税,需要从信托资产里面拿钱去支付税项。那信托的资产的增值是不是就没有那么快了?
而IDGT则允许委托人来支付这样的所得税,这样就使得信托的资产可以继续积累上涨,只要不卖出资产变现,就不会涉及到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问题。同时,所得税是从委托人的钱包里支付的,这也可以减少委托人的生前财产,降低未来的遗产税。如果老王是希望信托里的钱不断增多,自己去世前的应税资产逐步减少,那么IDGT这样的信托规划,就非常合适了!
如果有人寿保险的话,那么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(ILIT)就是常见的遗产税规划工具了。
再强调一点,如果简单地方式,自己持有人寿保单,在生前拥有保单的所有权利,包括退保,那么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计入到遗产税应税资产总额当中。如果想要免税,那么就必须转让保单拥有权,并且这样的转让是不可撤销的。
比方说,可以把保单持有人身份转让给自己的孩子(同时也是保单受益人),并且这样的转让要设置为不可撤销的。如果保单还需要支付保费的话,那么未来的保费必须由新持有人来支付,因为新持有人已经完全拥有这份保单资产。
这样的转让也需要考虑赠予税。假设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达到1000万美元,那么,首先的1.7万美元的年度免税额可以使用,然后剩下的再用终身免税额度。如果终身额度也用完了的话,那么就需要缴纳赠予税。
如果孩子未成年,找不到适合的人来持有保单的话,那么就可以考虑使用ILIT,由信托来作为持有人,可以设定好信托契约,未来的理赔金如何来照顾自己的孩子。美国ILIT非常自由,受托人未必是要信托公司来担任,可以是任何有能力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个人或组织,包括亲戚、朋友。但选择受托人时,务必确保受托人能够理解并负责信托的管理和分配。
ILIT或者人寿保单转让来规避遗产税,这样的规划会受到“三年规则”的限制,意思是:赠与人去世前的三年内将人寿保险保单转让给其他人或信托,保单仍可能被纳入赠与人的遗产中并需要缴纳遗产税。
老王在把自己的大额保单转让到ILIT之后,不幸两年后就去世,那么美国IRS会视这样的转让无效,保单依然归属于老王名下,现金价值依然需要计入到遗产税应税资产中。所以,遗产税规划必须要提早准备,活过3年以上,那才能让这样的遗产税规划起效。
我个人觉得,未来咱们中国出台遗产税还是大概率事件,毕竟在“共同富裕”的大背景下,贫富差距若一代代传承下去,对于社会稳定肯定是不利的。但真的执行,也有非常多需要探讨和争议的地方。
这篇文章的探讨,也是想通过了解美国的遗产税制度,对于咱们未来中国遗产税如何征收,有个大概的预期,毕竟美国的税法已经算是相当得复杂,考虑也非常完善了。如果咱们中国的遗产税要出台,多半也就这个样式。
未来信托或者保险金信托能够起到规避遗产税的作用?从法理上,应该是肯定存在的。但具体如何实操,咱们还是得等靴子落地。
文章评论